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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工美院辦字[2014]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教育部《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內部審計是我國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學校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實施監督的活動。
依法設置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審計監督、評價制度,是為了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為學校的改革和發展服務的職能,促進學校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加強廉政建設,完善內部管理,保護學校合法權益,防范風險,提高辦學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條 學校設立審計處,在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分管校領導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學校的各項管理規定、控制制度,對校內各項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在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內審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審計工作的實際需要,配備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人員,從數量上和質量上保證內審工作的需要,必要時可聘請兼職審計人員協助工作。
第五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要求,組織、安排審計人員參加各類有益于業務水平提高的培訓;開展內部審計理論研討,加強業務聯系與交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學校提供相應的經費保證。
第六條 審計人員應加強自身建設,恪守職業道德,嚴守審計紀律,做到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時,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七條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 審計職責和權限
第八條 審計處對學校及所屬部門和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財務收支預算的制定、管理、執行和決算的編制及上報;
(二)各項教育事業費、科研經費、專項經費、銀行存、貸款業務、預算外資金等的管理和使用;
(三)學校有償服務的財務收支,學校事業基金、專項基金、勤工助學基金、各項收費、捐贈、融資資金等各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學校各類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五)對外投資項目和校辦企業項目;
(六)基建、修繕項目;
(七)辦學效益、經濟效益的分析、評價;
(八)校內及各單位、部門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
(九)國家財經法規和學校財經制度的執行情況;
(十)有關中層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
(十一)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十二)學校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九條 審計處參與學校各類招標活動;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對科研經費、經濟合同等需要審簽的事項進行審簽。
第十條 根據學校工作需要,對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財務管理中的突出問題進行審計調查。調查的結果向分管校領導或學校主要負責人報告,并提出相關的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對校內相關部門、單位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中出現的問題提供審計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學校主要負責人或分管校領導批準,審計處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要求,起草、制訂內部審計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時做出工作部署,安排審計人員依法進行工作;維護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學校審計部門在履行審計職責時,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一)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報送財務計劃、預算、決算、會計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二)審核憑證、報表和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參加學校財經、內部管理、招(投)標、預算分配等方面的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四)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犯財經法紀和損失浪費的行為,或阻撓、妨礙審計工作,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行為,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可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或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如封存帳冊、資產,禁止付款等;
(六)提出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對違反財經法紀和浪費行為提出糾正、處理意見;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嚴重浪費損失的有關人員,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后可提出經濟處罰意見或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的建議;
(七)監督檢查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四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根據學校和上級審計部門的部署,結合本校實際情況,擬定審計工作計劃,提請分管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確定審計事項后,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書面審計通知書;根據工作需要可采取送達審計、就地審計和其他審計方式;視審計內容的具體情況,可進行全面審計、專題審計或定期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審計事項涉及的部門或個人應積極協助、配合,提供所需的全部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應按照內部審計準則和相關的工作規范要求,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取得審計證據。
第十八條 審計終結,出具審計報告,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5日內,應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處,逾期即視為無異議;審計處審定審計報告,必要時可出具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后送達被審計單位及有關部門并予以執行。
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有異議,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分管校領導提出,校領導根據國家法規政策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在20日內做出是否更改的決定;被審計單位對校領導所做的決定仍有異議時,可向上級主管部門審計機構申請復審。
第二十條 審計處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的執行情況和結果。
第二十一條 審計事項結束后,應當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審計處可提出警告、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等建議,報請分管審計工作的校領導或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一) 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薄、報表、電算化會計信息、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 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 轉移、隱匿、篡改、偽造、銷毀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四) 轉移、隱匿非法所得的財產的;
(五) 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六) 拒不執行審計報告決定而又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的;
(七) 打擊報復陷害審計人員和檢舉人的;
上述所列各款行為若構成犯罪的,應提請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人員,審計處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提請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 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 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學校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內部審計工作規定(魯工美院字[2003]25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