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科研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魯工美院辦字[2014]8號
第一條 為健全科研經費管理與使用監督約束機制,保障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教育部《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等文件精神,以及國家和學校有關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經費審計, 是指學校審計處運用審計手段,依據國家和學校有關科研經費管理的規定及項目任務書,對學校各類科研經費的內部控制、財務收支情況及其資金使用效益等全過程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三條 科研經費審計范圍:縱向科研項目經費和橫向科研項目經費。
(一)縱向科研項目經費是指通過承擔國家或地方政府常設的計劃項目或者專項項目取得的科研項目經費。
(二)橫向科研項目經費是指通過對外開展科研活動取得的除縱向科研項目經費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項目經費,包括通過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經費以及承擔各黨派、社會團體、專業研究機構等非政府機構科研項目取得的經費。
第四條 科研經費審計類型
(一)科研經費決算審簽。此類審計主要是指按照國家科研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必須經由審計處審簽后方能上報科研經費財務決算的審計項目。其具體審簽范圍,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確定。
(二)科研經費審計。此類審計主要是指根據上級有關政策,學校安排審計處重點抽查部分科研項目并對其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條 科研經費審計組織方式
科研經費決算審簽由審計處組織實施。科研經費審計由審計處自行實施,必要時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
第六條 審計處根據相關科研經費管理辦法,按審計類型和組織方式進行審計。
(一)科研經費決算審簽的主要內容
1. 科研經費決算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內容是否系統完整,數據是否真實準確。
2. 科研經費納入學校財務部門集中核算、統一管理、專款專用的情況;
3. 科研項目撥付資金、配套資金的實際到位情況;
4. 科研項目實際實施是否符合科研經費預算的要求,有無超預算現象;
5. 科研項目的開支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科研經費管理相關政策、規定的情況;
6. 科研經費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
(二)科研經費審計的主要內容
1.科研經費的管理情況,包括對財經法規和各項科研經費管理制度、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科研項目負責人財務管理方面職責履行情況等;
2.經費會計核算情況,包括單獨核算情況,會計科目設置規范性、核算內容和財務報告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經費開支審批程序和手續的完備性,以及相關財務檔案資料保存管理情況等;
3.科研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包括按照規定的支出范圍和標準執行預算情況,預算調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規范性,撥付合作單位預算資金規范性及監管情況,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情況;有無超預算、超范圍、超標準支出,擠占、挪用、轉移科研經費,自行分解、擅自轉撥科研經費等問題;
4.科研經費具體使用情況,包括科研經費支出是否嚴格執行國家科研經費相關管理規定和遵守學校科研管理相關辦法,重點關注設備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準確性 ;
5.資產管理情況,包括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管理情況,如批復購置設備預算的執行情況,資產出入庫管理情況,購置設備的開放共享情況,購置設備納入學校資產管理情況,知識產權管理情況等;
6.科研項目結題、結項及相關財務情況,包括科研項目結題、結項情況,編報決算和結題財務報告情況,清理賬目情況;財務決算報告所反映科研項目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科研項目預期成果及效益完成情況;;
7.科研經費資金結余情況,是否存在科研經費結題不結賬或不及時結題,導致科研經費沉淀閑置、長期掛賬、效益喪失的情況;是否存在違反規定使用和轉移結余資金的情況;
8.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七條 科研經費審計所需要的資料
(一)科研經費決算審簽所需要的資料
1.科研項目批復預算;
2.科研經費收支明細賬和固定資產清單 ( 需由課題負責人、財務處、資產處、所在學院負責人簽字蓋章 ) ;
3.項目支出中若含有協作費支出,應提供協作協議書原件;
4.經財務處蓋章、財務處負責人簽字確認的科研經費決算報表;
5. 特殊情況應提供有單位蓋章、項目負責人簽字的情況說明。
6.其他相關資料。
對報審資料不全的項目,審計部門可視為不符合審簽規定要求,不予審簽。
(二)科研經費審計所需要的資料
1.科研項目立項批復文件及下達的項目預算書;
2.科研項目實施協議、合同任務書及項目實施中相關的其他協議;
3.項目經費使用的會計報表、賬簿、憑證;以及設備購置明細清單;
4.自籌經費來源和使用情況說明;
5.項目結余經費使用說明;
6.課題承擔單位基本情況、課題立項基本情況、課題實施情況;
7. 科研項目完成結題文件;
8. 項目參與實施人員名單;
9. 其他相關資料
以上4-9項資料,需由科研項目負責人、所在學院負責人簽字并蓋單位公章;涉及外單位的,外單位相關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被審計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對所提供審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科研經費審計程序
(一)科研經費決算審簽程序
1.各單位、科研項目負責人所承擔的科研項目結題后,科研主管部門按照上報決算規定的時間,提前20個工作日要求科研項目負責人組織核對經費賬目和資產,核實撥款和各類支出情況,并依據科研經費收支明細賬等,按照科研經費決算報表編制要求及時、準確編報經費決算報表,并完善有關簽字或蓋章(印鑒)手續;
2.科研項目負責人將經費決算報學校科研主管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簽章后,在規定上報決算截止日的10個工作日前,將經費決算及相關資料報送審計部門;
3.審計處收到資料后,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對其經費決算進行審查, 如發現決算報表所填內容、數據與財務賬簿記錄不相符、不準確、不真實,經費開支內容不符合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將通知項目負責人限期改正,并在規定的時間內補充修正資料;
4.審計處審核確認無誤后簽字并蓋章。
5. 審簽中若發現重大問題,審計部門應及時向學校領導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
(二)科研經費審計程序
1.審計處根據科研經費實際情況在年度工作計劃中提出科研經費審計計劃;
2.審計處根據科研經費審計計劃,在實施審計前3日內將審計通知書送達科研處,并抄送財務處、項目負責人及所在單位;
3.審計處開展審計前,必須進行審前調查,向科研處、財務處等相關管理部門和項目負責人了解情況,制定詳細的審計實施方案、確定審計重點內容及審計時間安排等;
4.審計處牽頭組織召開由科研處、財務處、相關學院及項目負責人參加的審前溝通會,告知審計項目,明確審計目的、范圍和時限,提出審計要求,布置具體審計事宜;
5.科研處按審計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報送審計資料,科研處和項目負責人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審計處按照既定的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實施審計;
6.審計處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征求項目負責人、科研處及財務處意見后,依據反饋意見進行復核后,向學校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報主管審計工作的校領導審批,重大項目根據需要提交院長辦公會審批;
7.審計報告是鑒定性書面文件,內容主要是對科研經費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合規、是否存在損失浪費或閑置沉淀現象,科研成果是否達到預期研究目標等方面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并提出改進科研經費管理、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8.項目負責人及相關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和審計建議,應當認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進行整改,科研處、財務處對落實整改情況進行后續檢查,未落實整改的項目不得結題驗收并進行通報,審計處實施監督。
9.審計處對科研項目審計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如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則需實施如下附加審計程序:
1.學校通過規范程序選擇社會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審計合同,明確審計范圍、內容和要求。在不影響中介機構獨立審計的前提下,審計處配合協調相關工作。
2.社會中介機構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提交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處指定專人負責對提交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進行復核,經復核后的審計報告征求科研處、財務處及項目負責人意見,經確認后出具審計報告。
第九條 審計處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科研經費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延伸審計,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對不按本規定執行的,造成科研項目無法結題的,由相關單位或個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審計人員對科研經費收支審計中涉及的保密事項,應當按照有關保密制度的要求進行審計。審計人員對審計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