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學校黨委、行政的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同時接受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審計法規和財經政策,堅持內部審計工作原則,加強對學校內部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強化內部管理,提高辦學效益和經濟效益,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
3、積極開展財經審計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強對審計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轉變觀念,增強認識,提高素質,創造一個良好的審計工作氛圍。
4、對學校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以及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5、對學校及所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6、根據學校指示,接受組織、人事部門委托,對校內機構及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7、對學校財產的安全、完整、管理、使用和效益進行監督檢查;
8、對學校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及修繕工程進行審計。
9、對學校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
10、參與學校重大經濟活動、重大建設項目和重要財務制度的調研和決策工作,在經濟的宏觀控制方面當好學校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11、對學校大型儀器設備、家具和大宗物資采購及重大經濟合同簽訂工作進行審計監督。
12、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各類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13、根據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對有關事項實行審簽。
14、完成上級審計部門和學校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