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實施暫行辦法
魯工美院辦字〔2016〕1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校預算管理,加強預算執行審計工作,根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第17號令)、《教育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工作的意見》(教財[2008]12號)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預算是指學校根據學校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執行審計,是指學校審計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學校相關制度,對學校預算執行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確認和評價。
第四條 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目的是保證學校預算的有序執行,維護預算的嚴肅性,進一步促進和加強學校財務管理,提高教育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學校各項事業的順利發展。
第五條 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在學校黨委行政的領導下進行,由學校審計部門組織實施。審計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安排審計重點。
第二章 審計的主要內容
第六條 預算管理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管理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各級經濟責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預算編制是否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是否貫徹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是否貫徹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預算編制的方法是否符合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的規定。
(三)預算方案的編制是否科學、合理、合規、有效;是否編制超越學校財力的赤字預算;預算是否經規定程序審批并獲得批復;預算經費是否按規定時間足額下達。
(四)預算調整有無調整的原因及明確的調整項目、數額、措施和有關說明,預算調整是否編制追加和調整方案,并經規定程序審批后執行。
(五)預算下達后是否存在不經規定程序隨意調整現象,預算支出有無隨意增減項目或相互之間隨意調劑使用情況。
第七條 學校收入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項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款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是否納入學校預算,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二)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到位,有無隱瞞、截留、挪用、拖欠及在過渡性會計科目掛賬隱瞞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問題;有無賬外賬、私設“小金庫”問題;
(三)各項收入是否符合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及學校等有關政策規定,各項收費是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有無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亂收費問題;
(四)各項收入的會計核算和資金管理是否符合相關會計制度、財務制度的規定。是否存在不開票據或使用非法票據、不及時入賬等情況。
第八條 學校支出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各項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等)是否按計劃執行,有無超計劃開支、虛列支出和以領代報等問題,專項資金是否專款專用;
(二)各項支出是否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及學校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有無虛報虛列、違反規定發放錢物和其他違紀違規問題;
(三)各項支出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有無會計信息失真等問題;往來款項是否嚴格管理、及時清理,有無長期掛賬和被其他單位和個人占用等問題;有無利用過渡性會計科目掛賬隱瞞支出或直接列支等問題;
(四)專項資金、代管經費支出是否按特定項目或用途專款專用,有無擠占或虛列行為,會計核算是否合規、準確;政府采購支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各項支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如何,有無損失浪費等問題。
第九條 學校預算執行結果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的實際執行情況如何,與年度預算計劃有何差異,有無赤字,原因何在;
(二)為保證預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強管理、增收節支的措施,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實、合法、合理,會計核算是否合規,有無違紀違規問題;
(四)分析預算執行的效益情況,重點檢查基本支出進度是否與有關事業計劃完成的進度相協調;項目支出的效益或效果如何,是否達到了項目立項的預期效果。
第十條 學校決算報表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學校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編報的原則、方法、程序和時限是否符合高等學校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編報要求。
(二)財務決算報表的內容是否完整,帳表數字是否一致,勾稽關系是否正確,財務決算報告及其反映的經濟活動是否真實、合法、有效,能否如實、正確、完整地反映學校年末財務狀況和年度收支結果。
(三)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是否納入財務統一核算與管理,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是否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貨幣資金、有價證券等)及有關報表、資料相互核對,賬實、賬賬、賬表是否相符。
(五)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無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是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年度決算報表情況說明中反映。
(六)會計報表指標分析是否真實、準確,能否恰當地反映學校的財務狀況,收支結果和事業發展情況。
(七)學校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中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三章 審計實施與審計程序
第十一條 學校保障內部審計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1.參加學校有關預算、決算工作會議。
2.要求學校財務部門和其他單位按時提供有關預算編制管理制度、年度預算編制、調整及有關批復文件、會計憑證、賬冊、報表、年度決算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3.召開與學校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工作有關的會議。
4.制訂學校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相關制度,由學校批準后公布實施。
5.檢查與預算執行情況有關的教學科研、行政后勤及其他經濟業務活動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6.檢查與預算執行和決算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他電子數據和資料。
7.對與預算執行情況有關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8.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及改進管理的建議。
第十二條 審計部門對學校預算執行情況審計采取“事前參與、事中跟蹤、事后審計”的方式進行。
(一)事前介入:在學校編制年度財務預算時,審計部門了解并取得財務管理部門預算編制的情況,了解上年度有關加強預算管理意見和建議的落實情況,為事中和事后審計打下基礎。
(二)事中跟蹤:每年十月,對當年已經確定的審計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結果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檢查預算收支進度。對于發現的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
(三)事后審計:每年年初對上年的預算執行情況及結果進行審計,全面評價預算執行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條 學校審計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結合學校內部管理工作,制定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工作計劃,并報請學校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 學校審計部門根據項目計劃安排適當的審計人員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組成審計組。需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由審計部門提出建議,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后按照《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審計項目委托審計實施辦法》(魯工美院辦字[2007]24號)的有關規定進行委托。
第十五條 審計組在了解預算執行與決算情況并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調查、研究和評價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風險和具體審計方法,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在正式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十六條 學校各部門應按照審計法規和制度的要求配合審計,及時向審計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學校及相關部門財務預算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關預算編制、管理、調整的規定、辦法、會議紀要以及校領導的批示文件等;
(三)年度預算及其編制與調整說明和批準文件,包括: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年度預算通知和預算追加調整通知;學校內部部門經費預算指標分配計劃及其調整方案與批準文件;專項項目預算編制與批復資料、文件;與預算及其編制和調整有關的其他資料。
(四)預算執行相關的主要資料,包括:學校教育經費基本支出預算安排和執行的資料和批復;學校項目支出預算安排和執行的資料和批復;修繕工程與設備采購的招投標文件、有關合同協議和工程預、決算書。聯合辦學、技術合作、房屋場地出租及其他經濟合同協議;收費發票及批復;有關設備物資采購驗收記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等資料。
(五)反映預算執行情況的賬務資料,包括:各項撥款通知單、撥款對賬單和銀行對賬單;預算收支的賬簿、報表以及預算執行情況的文字報告;被審計年度相關的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
(六)財務決算報表審計資料,包括: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及其編制說明和上級主管部門關于年度決算編報的文件、通知;年度帳務系統或相關書面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報表說明;有關重要經濟合同協議、會議記錄等資料;學校國有資產處置(報廢、轉作投資、無償調撥、捐贈、毀損、丟失處理等)的審批文件和相關資料。
(七)與預算執行情況有關的其他資料,如收費文件或依據等。
第十七條 實施審計前,被審計單位需簽署審計承諾書,對其所提供的會計賬表、文件、證明材料及其它各項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承諾;就有無“小金庫”、重大違法違紀事項、或有損失進行承諾;就會計方法是否一致等進行承諾。
第十八條 審計人員依照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實施審計時,被審計單位及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拖延、阻礙,其他部門和人員不得干涉。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要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客觀公正,依法履行審計職責。
第四章 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利用
第二十條 審計報告經審計組集體討論定稿,正式提交前,應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視為無異議;對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審計組應進一步核實、研究,必要時修改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審計報告由審計部門負責人審定、報送主管校領導批復后,送達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應認真落實審計報告中的審計意見和建議,并將落實情況書面反饋審計部門。
第二十三條 審計部門應當及時了解和檢查審計意見落實情況,必要時進行后續審計。對重大違規事項,要依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