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19〕16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嚴肅財經法紀,完善內部控制,防范風險,保障學校改革和事業發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對學校及所屬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進行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學校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第三條學校依法設立審計部門,建立健全審計制度,配備審計工作人員,并將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所需經費列入學校預算。學校保障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依法依規獨立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四條審計部門在學校黨委、主要行政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學校黨委、主要行政負責人負責并報告工作,并接受上級教育、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學校審計隊伍應由具有經濟、管理、法律、建設工程、信息系統等方面專業素質的人員組成,并具備必要的專業技術資格,形成合理的專業、知識和年齡結構,保證專業職務評聘和待遇,以保持專業人員的相對穩定與內部審計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六條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和學校規章制度從事審計工作。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七條審計部門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受其他部門和個人的干涉。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不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
第八條學校支持和保證審計人員每年通過多種途徑開展繼續教育,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勝任能力,所需教育經費列入培訓經費預算。
第九條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實行回避制度,被審計單位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審計部門負責人決定,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分管審計的學校領導決定。
第十條除涉密事項外,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聘請特約審計人員和兼職審計人員,并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三章 審計工作職責權限
第十一條學校黨委、主要行政負責人要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其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審計機構和審計規章制度,加強審計隊伍的組織、思想、作風和業務能力建設;
(二) 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審計工作匯報;
(三)及時批復審計計劃、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督促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的落實;
(四)保證履行審計職責和業務培訓所需經費,創造良好的審計工作環境和條件。
第十二條審計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學校及所屬部門(單位)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學校及所屬部門(單位)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學校及所屬部門(單位)經費預算(或計劃)的編制、執行、決算進行審計;
(四)對學校所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經營實體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五)對學校及所屬部門(單位)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學校及所屬部門(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七)對學校及所屬部門(單位)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八)對學校基本建設、零星修繕項目進行審計;
(九)協助學校領導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十)上級主管部門、上級審計部門和學校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三條審計部門在審計職責范圍內,具有下列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政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含相關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三)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四)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五)參加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六)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的建議;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學校主要行政負責人報告,經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結果和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在向學校黨委、主要行政負責人報告的同時,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報告及備案。
第四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審計部門根據學校年度工作計劃,以及上級教育、審計機關對審計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擬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第十六條審計部門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或根據分管校領導交辦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明確審計的目的和范圍,確定審計任務,擬定審計工作方案,并在審計實施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項目可以不提前通知。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工作,對所提供的資料作出真實性、完整性的承諾。
第十七條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合同協議,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收集審計證據,并加以匯總整理和分析后,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八條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十九條審計終結,撰寫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審計部門,逾期未交視為無異議。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不同意見,如果屬于審計報告中事實不清或有出入的,審計部門應當進一步核實并修改審計報告,如無不當之處,應堅持原報告。
第二十條審計部門負責人復核審計報告,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意見一并報學校分管審計領導審批。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由審計部門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并在60日內,被審計單位向審計部門書面報告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審計部門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審計部門開展審計調查事項可以簡便方式告之有關單位即可進行。審計調查報告不征求有關單位的意見,不向有關單位出示,調查結果亦不通知有關單位,需要通知有關單位調查結果的,使用審計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審計部門在審計事項結束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
第五章 審計質量控制與評估
第二十五條為確保審計工作質量符合內部審計規范要求,學校審計工作實行質量控制制度。學校審計質量控制分為審計部門質量控制和審計項目質量控制。
第二十六條審計質量控制制度適用于學校審計部門、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以及外部審計機構或人員接受學校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學校內部審計業務。
第二十七條審計部門質量控制通過督導、質量評估等方式進行,審計項目質量控制通過督導、分級復核、質量評估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經分管校領導的同意,組織制定并實施系統、有效、適當的質量控制機制、辦法、程序、工作手冊等。
第二十九條審計部門每年進行一次質量評估,審計質量控制評估包括內部評估和外部評估。內部評估包括學校組織的評估、審計部門組織的自評和對外購審計服務質量的評估。外部評估是指上級主管教育、審計機關及內部審計協會對學校審計質量控制的評估。
第三十條對外購服務審計質量的評估結果作為是否續聘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三十一條學校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整改第一責任人。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應當及時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告知審計部門。
第三十二條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應當及時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審計部門應當加強與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人事部門等內部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問題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
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干部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學校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依法依規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黨委、主要行政負責人批準,由紀委、組織人事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追責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
(四)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追責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實施審計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未被發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學校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陷害的,學校黨委、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學校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內部審計工作規定》(魯工美院辦字[2014]7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