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固定資產管理辦法魯工美院字[2003]5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院固定資產管理,有效合理配置辦學資源,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山東省高等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固定資產是學院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教學、科研、行政順利進行的物質條件。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及其他固定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應堅持管理規范、責任明確、配置合理、效益優先的原則。根據學院的發展規劃和經費預算情況,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編制年度購建計劃,結合學校實際確定審批權限和程序,避免重復、盲目購建。 第四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全院固定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摸清財產狀況,明晰產權關系,建立科學規范的運行機制;合理配置資產,保證固定資產安全、完整。 第五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固定資產范圍、分類和計價的確定;固定資產增加、使用、維護和處置;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固定資產賬務管理等。 第六條 學院后勤經營服務中心、獨立核算的非法人單位和實體購置的固定資產,作為學院固定資產管理,依照本規定辦理固定資產登記。財務部門應根據學院固定資產驗收單辦理報銷手續。
第二章 固定資產管理體制 第七條 學院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對固定資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第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對全院固定資產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學院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和有關規章制度;(二)參與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和大宗物資購置,大型修繕及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招標、采購和驗收等工作;(三)登記固定資產總分類明細賬簿和固定資產卡片;及時與學院財務帳薄核對資產總額;(四)審核批準辦理固定資產調劑、處置及對外出租出借等手續;(五)組織學院的固定資產清查和統計工作;(六)監督、檢查固定資產管理、維護和使用情況;(七)組織培訓、考核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八)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獎懲建議。 第九條 學院固定資產實行集中管理,按類目實行教學設備、辦公家具房產等分別錄入,圖書館負責管理全院圖書資料(包括各部門及個人公款購買的圖書資料)。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按人員劃分管理職責,負責具體業務。其主要職責如下:(一)運用《高校固定資產管理系統》規范管理固定資產,并按系統設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確保系統安全運行,負責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處置審核工作;(二)擬訂購建計劃,對未納入政府集中采購計劃的固定資產,組織參與可行性論證、招標、采購、驗收等工作;(三)組織對全院固定資產清查、維護和統計工作;(四)登記錄入固定資產明細帳薄和固定資產卡片;(五)提出固定資產調劑、配置建議并根據批復組織實施;(六)根據使用部門申請,組織固定資產報廢、報損的技術鑒定,提出處理建議,報院領導審批;(七)組織固定資產使用部門人員技術培訓;(八)檢查、指導使用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使用部門負責對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實施日常管理,并配備專職(或兼職)資產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是:(一)根據學院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的固定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資產管理員崗位責任制;(二)申報購建計劃,參與可行性論證、招標、采購,并負責具體驗收工作;(三) 負責本部門固定資產臺賬的登記工作,為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提供本部門固定資產調入、調出,借出、丟失、報廢、損壞賠償等信息資料;及時調整本部門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并與財務、國有資產辦公室調整數字一致。(四) 熟悉本單位所有固定資產的使用人和存放地點以及固定資產完好狀況;(五) 負責將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統一編號,貼上標簽;(六)保管、養護固定資產;(七) 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內部借用手續;(八)提出固定資產處置申請,參與固定資產的處置;(九) 固定資產管理員要相對穩定,如因工作需要變動時,要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辦理交接手續時,要清點固定資產,以交接表的形式由各單位負責人監督交接。
第三章 固定資產范圍、分類和計價
第十一條 學院及其獨立核算(非法人)的經濟實體利用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服務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種基金購置、建設的固定資產,以及通過捐贈、調撥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均應納入固定資產管理范圍。 第十二條 學院固定資產分為十六類:(一)房屋以及構筑物;(二)土地及植物;(三)儀器儀表;(四)機電設備;(五)電子設備;(六)印刷設備;(七)衛生醫療器械;(八)文體設備;(九)標本模型;(十)文物及陳列品;(十一)圖書;(十二)工具器具和器皿;(十三)家具;(十四)行政辦公設備;(十五)被服裝具;(十六)牲畜。 第十三條 學院固定資產按下列規定計價:(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期工作狀態所支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及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計價;(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經驗收合格后,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關支出計價;(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所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計固定資產原價;(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計價;(五)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中介機構評估提供的有關憑據,以及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計價;(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值計價;(七)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值計價;(八)其他單位投資轉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計價;(九)已經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暫估價值計價,待核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十)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四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其價值。(一)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二)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三)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重估價值;(五)發現原固定資產記賬有誤。
第四章 固定資產增加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增加主要是指購置、建造、改良、受贈、調撥和劃轉等活動所引起的固定資產數量和價值的增加。 第十六條 學院購置固定資產應按《政府采購法》實行政府采購,根據政府采購目錄,將政府采購計劃安排在年初預算中,未納入政府集中采購范圍的,由固定資產使用單位提出計劃,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會同監察、審計、財務、使用單位以及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共同參與論證、考查、招標等環節的工作。 對大、中購建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零星采購實行雙人采購制。 第十七條 購置精密貴重儀器、大型成套設備、珍版圖書以及基本建設項目等,學院成立論證招標工作小組進行可行性論證,并嚴格按規定程序公開招標。論證招標工作小組中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條 學院在固定資產購建中,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詢制度,嚴格依法簽定并履行合同。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購建完成后,有關責任單位應及時按照國家有關專業標準、合同條款進行現場勘驗、測試和清點。驗收不合格,不得辦理結算手續,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條款及時向有關責任人提出退貨或索賠。 第五章 固定資產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固定資產保管和養護制度。各使用單位應加強固定資產安全防護措施,做好防火、防盜、防暴、防潮、防塵、防銹、防蛀、防丟失等工作。經常對固定資產進行養護。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檢修工作應做到及時、經常。固定資產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固定資產購建單位負責維修,超過保修期購建的固定資產由總務處負責維修。對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定期檢測、校驗,確保精度和性能完好,確保固定資產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條 對精密、貴重以及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儀器設備,各使用單位應制定具體操作規程,指定專人進行操作。 第二十三條 購置大型精密儀器設備、文物、陳列品以及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應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 學院固定資產一般不得對外出租、出借。確需出租、出借的,應由出借單位提出申請,歸口管理部門審批。收回時應進行勘驗。出租出借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應及時足額上交學院財務處,按有關規定統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條 建立固定資產使用情況檢查和考核制度,對長期閑置、利用率底下的固定資產及時進行合理調配,提高利用率。第二十六條 校辦產業及其他經營單位不得無償占用學院固定資產,占用學院固定資產必須明晰產權關系,簽定占用協議,并且按規定收取一定數額的占用費和租金(作為投資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七條 學院固定資產移交、變更應符合如下規定:(一)學院機構調整引起固定資產重新配置,應由國有資產辦公室會同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清查財產、編造清冊,辦理交接手續;(二)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崗位變動,應在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有關人員的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三)固定資產使用人員調離學院或退離休、離職、出國學習等原因離崗必須交清所用固定資產,否則,不予辦理離任手續。(四)學院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清查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確保帳、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章 固定資產的處置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處置是指學院對各類固定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注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出售、投資、報廢、報損等。 第二十九條 學院處置固定資產按以下權限審批:(一)處置房屋、車輛及單位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須經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報省財政廳、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二)處置價值15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須經學院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報學院主管部門審批。(三)處置上述標準以下的固定資產,須經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由學院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三十條 學院處置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應由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 第三十一條 學院以固定資產對校辦產業投資或對外投資,應按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評估確認,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審批手續,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和完善固定資產損失賠償制度,對造成固定資產損壞、丟失的直接責任人追究其管理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處置固定資產的收入應及時、足額上交學院財務處,按有關規定統一管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資產系統帳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院按以下要求設置固定資產帳薄和卡片:(一)學院財務處設置總分類帳,負責固定資產的財務審核、統計報表統計分析;(二)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設置固定資產分類、分戶明細帳薄;負責固定資產錄入、明細帳的審核、資產清查、數據備份,定期與學院財務處帳薄進行核對,與固定資產使用單位核對資產;負責填寫固定資產入庫單,條形碼、固定資產卡片的打印;(三)各固定資產審核單位,要做到及時審核,原則上不能超過三天。如審核出現問題通不過,要及時反饋意見,由固定資產系統管理員修改后重新提交; (四) 使用單位設置分類明細帳薄,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資產卡片;(五) 圖書館每半年(上半年為6月30日,下辦年為12月30日)向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匯總保送圖書數量及金額; 第三十五條 為確保學院固定資產保值,統計數字不遺漏,財務處應嚴格把好經費開支關,符合固定資產入庫范圍的一定要入庫。 第三十六條 為確保學院固定資產系統安全及正常運行,各單位不得對本系統進行無關操作,不得隨意增加、變動、處置固定資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