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儀器設備管理辦法魯工美院字[2003]8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儀器設備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為教學、科研服務,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的儀器設備均為國有資產,儀器設備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儀器設備要實行優化配置,合理流動,資源共享,杜絕閑置浪費、公物私化,充分發揮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 第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是儀器設備管理的職能部門,儀器設備的購置要根據學校財務編制的年度儀器設備購置預算、審批程序進行購置。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對儀器設備占有、使用單位進行督促、檢查,做好儀器設備管理工作。負責儀器設備的帳務管理、報廢處置和投資效益考核,制定儀器設備采購方案,組織采購、驗收,負責儀器設備數據報表的編制工作。
第二章 儀器設備范圍的界定、分類與計價 第四條 儀器設備的范圍界定:1.能獨立使用且年限在一年以上、并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單價在500元以上的一般儀器設備、800元以上的專用儀器設備;單位價值雖然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類物資,列入固定資產管理范圍。2.一般設備是指辦公和業務用的通用設備、交通工具、家具等。3.專用設備是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文體設備等。4.自制、捐贈或調撥的儀器設備,均應估價列入資產帳。 第五條 儀器設備的分類、編碼、入帳、建卡,以教育部2000年編制的《高等學校固定資產分類及編碼》為依據。 第六條 儀器設備的計價:1.建造、購入、調撥和捐贈的儀器設備,分別按造價、購價、調撥價、捐贈價入帳。2.自制的儀器設備,按加工費、材料費的總價入帳。3.儀器設備的運雜費、一次性安裝費計入固定資產價值。4.儀器設備價值不明,如盤盈、捐贈無法查明價值的,可按實際情況估價入帳。 第七條 儀器設備價值的增減變動1.原已經入庫并列入固定資產帳的儀器設備,因加工改造、購置而增加附(部)件數量,使功能或質量提高時,按所支出的成本費增加原值。2.儀器設備因毀壞或拆除其零部件時,應減少其原值。3.儀器設備的維護或維修費,直接列設備維修費支出,均不增加儀器設備的固定資產原值。
第三章 儀器設備計劃管理與購置 第八條 計劃編制。儀器設備的購置要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分輕重緩急,統籌安排經費預算,儀器設備需求單位于每年年底向經費主管部門提報下一年所需購置儀器設備經費預算計劃。儀器設備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教學、科研、專項等)、自籌資金(捐贈和各種基金)、自有資金等。 第九條 計劃審批。利用預算經費、專項經費購置單價在5萬元(包括5萬元)以下的儀器設備,由經費主管部門或項目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國資辦審批;利用專項經費購置單價在5萬元(不包括5萬元)—10萬元以下的儀器設備,申請單位進行可行性論證,并提交論證報告,由經費主管部門或項目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國資辦審核,呈報主管院長批準。無論利用何種經費購置單價在1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申請單位均需提交可行性論證報告,由經費主管部門和國資辦組織有關專家對購置的儀器設備進行全面、充分的論證,呈報主管院長審批。 第十條 計劃調整與變更。由于儀器設備計劃提報單位任務變更或預測不準確,儀器設備品牌、規格、型號、數量需作變動時,應及時按原報批程序辦理購置計劃的增減調整手續。計劃提報單位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采購供應部門已按計劃訂貨或進貨而造成的損失,由提報購置計劃部門或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自制儀器設備應按項目提報申請預算計劃,履行經費審批程序,經審批后方可制作,完工后由審計部門根據預算進行項目決算審計,資產管理部門根據決算進行驗收,建立固定資產帳目。 第十二條 采購大宗儀器設備最好列入年初政府采購預算計劃,對零星儀器設備的采購,國資辦會同有關單位組成采購小組,按照批準的計劃進行市場調研,制定采購方案,按照《政府采購法》的程序實行招標、議標,確保采購的儀器設備優質價廉。
第四章 儀器設備的驗收與維護 第十三條 儀器設備到貨后由供應單位會同使用單位按照儀器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要求進行驗收,合格后建立儀器設備帳薄,并及時辦理財務報銷手續;貴重儀器設備由國資辦組織專門人員進行驗收;進口儀器設備必須按照海關、商檢部門有關規定在索賠期內辦理驗收手續。若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索賠或退換。 第十四條 使用儀器設備的單位,應對儀器設備進行經常性的檢查、檢測、維護工作;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儀器設備維護保養制度,定期對儀器設備進行檢修,做好檢修記錄并存檔。 第十五條 單位經費主管部門在安排年度預算時,應安排一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維護及保養經費,由負責維修的部門支配。
第五章 儀器設備的帳、物管理 第十六條 資產管理部門對學校儀器設備有監督管理的職責,為防止浪費盡可能對儀器設備實行資源共享、合理調配,對無正當理由長期閑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儀器設備有權重新調配使用。由于專業調整、教學科研任務變動,資產隨著變動時,由資產管理部門對儀器設備進行監督統一調配。 第十七條 儀器設備使用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和使用辦法,建立嚴格的工作制度,對不遵守規定,造成儀器設備丟失、損壞者,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并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對貴重儀器設備,應建立管理檔案,進行使用效益考核。儀器設備管理人員要相對穩定,在業務上接受資產管理部門的指導。未經專門培訓的人員不準進行貴重儀器設備操作。未經資產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的同意,不準擅自使用、移動、調換或出借學校的儀器設備。儀器設備管理人員發生變動,必須事先通知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儀器設備一般不準拆改和解體使用。確因功能開發、改造升級或研制新產品需拆改解體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拆改的儀器設備按原價注銷,改裝后重新計價入帳。
第六章 儀器設備的變更與報廢 第十九條 儀器設備的變更,是指儀器設備在校內外調撥、出售、報損、報失、報廢、改造等。儀器設備的變更必須按照資產計劃審批權限嚴格審批。 第二十條 儀器設備因使用年久或任務變更導致校內不能使用以及因設備更新而閑置的,可以對外調撥,調撥手續由國資辦辦理。若無償調撥,須經主管院領導審批,上報主管單位批準后方可調撥。 第二十一條 確因儀器設備技術性能落后、損壞、無零件或維修費過高,失去使用價值確需報廢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技術鑒定,填寫報廢單,到資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儀器設備發生損壞、丟失或其他事故,要迅速報告主管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查清原因,填寫損壞、丟失報廢表,辦理清帳手續。因使用人員或管理人員玩忽職守、保管不善導致儀器損壞、被盜、遺失的,應嚴肅認真地查清責任,視情節輕重,責令賠償,并給予適當處分。對損壞、丟失儀器設備不報告者,除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應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報廢、報損、盤盈的儀器設備均由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收回、調劑、處理,其殘值上交學校財務處。各部門根據報批程序經批準更換下來的儀器設備,應將儀器設備交到資產管理部門,由保管員驗收入庫待處理。
第七章 儀器設備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為加強儀器設備管理工作,各部門要重視儀器設備管理人員的配備和培養,各系、部應配備儀器設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專職或兼職儀器設備管理人員配備情況應在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因工作需要需調整變動時,應先辦理移交手續,并將變動情況書面通知資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資產管理部門要經常組織儀器設備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學習和培訓,積極開展工作經驗交流以及檢查評比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彰先進管理單位和先進管理工作者。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資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