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規范學校研究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以下簡稱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條 研究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四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研究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研究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研究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研究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須向學校研究生處書面請假并附相關材料,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2周。未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準,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 通過入學資格初步審查的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在入學報到期間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
(二)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或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已經懷孕的,或已分娩仍需休產假的,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的,保留入學資格的期限為1年或2年。
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須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學校研究生處批準。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獲得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申請期滿入學,須提前3個月向學校提交書面入學申請,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需同時提交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康復診斷證明。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持研究生證到研究生處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請假或請假未準以及請假后逾期不按時報到的,學校不予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校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予以注冊。
第二節 紀律與考勤
第十二條 研究生應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研究生請假,須由本人提前填寫并提交《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研究生請假申請表》,因急事、急癥等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請假的,可由其家人或其授權的其他人代為請假。
事假:請假時間在3天以內,由導師批準并報研究生處備案;請假3天以上,由導師簽署意見后報研究生處批準,一次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周。
病假:研究生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及病假證明,由導師簽署意見后報研究生處批準,完成請假手續后按病假證明的時限休息。
研究生一學期內,事假、病假累計不得超過一個月,超過者應該辦理休學手續。
請假期滿應按時銷假。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準而擅自離校,或請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未批準而逾期不返校的,均按曠課處理。
第十四條 研究生參加與學業有關的各類出國(境)活動,應按學校有關規定到研究生處辦理審批和離校手續,并按期返校;研究生因私出國(境),應在校歷規定的假期期間。
第三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計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具體方式由主講教師根據課程性質、特點和教學要求確定。
課程成績一般采用百分制,任課教師評分時應堅持學術標準并合理拉開層次。研究生學位課總成績70分以上,方能取得學分;選修課總成績60分以上,方能取得學分。
研究生課程考核不及格的,須隨下一年級重修;重修的學位課成績合格者一律為70分,選修課成績合格者一律為60分。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第十六條 對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三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七條 學校為研究生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業成績。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學校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并存檔。研究生退學后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學校錄取條件,兩年內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符合培養方案要求的可予以承認。
第十八條 課程學習由任課教師考勤,并與課程成績掛鉤,缺課超過該門課程總課時1/3及以上者,該門課程不予考核。
第十九條 學校以適當方式記錄研究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節 轉導師、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條 研究生和導師之間的選配應當按照師生互選的方式進行,研究生原則上不得轉導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在學位論文開題前提出在本專業范圍內更換導師的要求:
(一)導師因退休、調離、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有效指導研究生的;
(二)導師因出差、出國等原因,預計超過6個月無法履行指導研究生工作職責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更換導師的。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申請變更導師應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由轉入、轉出導師簽署意見,報研究生處審批。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方向完成學業。研究生有下列條件之一,可以在未進入專業課程學習之前申請轉專業方向:
(一)對擬轉入專業方向確有濃厚興趣和專長,并有突出表現的;
(二)在校學習期間身體條件發生變化,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宜在原專業方向繼續學習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轉專業方向的。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轉專業方向:
(一)擬轉入專業方向與所在專業方向分屬非全日制和全日制類型的;
(二) 擬轉入專業方向與所在專業方向分屬不同一級學科的;
(三)擬轉入專業方向與所在專業方向分屬學術型學位和專業型學位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有轉專業經歷的;
(六)在休學或者保留學籍期間的;
(七)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研究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轉專業方向,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轉出導師和擬轉入導師同意,報研究生處批。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需要轉專業方向的,學校給予優先考慮。
第二十五條 轉專業方向的研究生,應按轉入專業方向的培養方案要求完成學業。轉專業方向前已經取得學分的課程,如果達到轉入專業方向培養方案的要求,可辦理學分認證手續。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一般不予轉學。因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轉學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擬轉入學校及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三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定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第三十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休學:
(一)研究生因身心健康狀況不宜在校學習,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應當休學治療的;
(二)一學期內累計請假時間超過1個月的;
(三)在校學習期間生育的;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休學,一般以1年為期。
第三十二條 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休學應由本人書面申請,因病休學的,需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由導師簽署意見,報研究生處批準。
第三十四條 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休學離校手續。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休學或保留學籍的研究生申請期滿復學,須提前3個月向學校提交書面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的,需同時提交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康復診斷證明,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復學手續。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所涉及的政治、經濟、安全等行為均由本人承擔相應責任。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學校有權根據有關規定取消其入(復)學資格。
第六節 退學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給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應提交書面申請,經導師同意、研究生處審核后,報分管校領導批準。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因各種原因被予以退學,應由研究生處提出報告并附相關材料,經導師、研究生處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核,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條 對本人申請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證明,退學研究生在收到退學證明5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并離校。
對被學校予以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退學決定書由學校送達本人,并由研究生本人在退學決定送達書上簽收,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研究生拒絕簽收退學決定書的,可以以留置的方式送達;研究生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以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以公告方式送達。退學研究生應當在接到退學決定書或公告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并離校;無故逾期不辦理者,由學校為其辦理。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退學決定書后1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
第四十二條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節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三條 碩士研究生基本學習年限為3年,未能在基本學習年限內完成學業的,允許延長學習年限,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5年(含休學和保留學籍)。
第四十四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規定的課程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完成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學校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但未通過學位論文答辯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者可在結業后1年內(但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重新申請一次畢業論文答辯,通過者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學校頒發學位證書。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照發證日期填寫。如仍不通過答辯者,不得再次申請答辯。
對退學研究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八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及上級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予以變更。
第四十七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研究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九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五十條 學校、研究生要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五十一條 學校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五十二條 研究生要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研究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研究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 條任何研究生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五十五條 學校為研究生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校管理中發揮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研究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
研究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研究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五十六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研究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五十七條 研究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條 研究生要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五十九條 研究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研究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條 學校對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對研究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按照《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學生違紀處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研究生對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的,按照《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