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教〔2013〕19號)以及《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20號)精神,按照《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 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獎助政策體系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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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工美院辦字〔2014〕1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以及《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20號)精神,按照《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 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獎助政策體系的通知>》(魯財教〔2013〕66號)文件要求,為做好我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2014年秋季學期起,將現有的研究生普通獎學金調整為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于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范圍覆蓋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內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與省級財政參照普通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金分擔辦法共同承擔。
第二章 資助標準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適時調整。
第三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 每年9月1日前,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按程序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至學校。 第七條 學校按月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學生手中。 第八條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再行發放。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第九條 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入學的研究生起開始執行,2014年以前入學的研究生仍執行原辦法。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