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管理辦法魯工美院字[2003]83號
為了加強儀器設備管理工作,保全資產價值,增強廣大師生員工愛護國家財產的責任心,提高資產管理意識,確保教學、科研任務的順利進行,根據原國家教委頒發的《高等學校設備器材損壞丟失賠償處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院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對學院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實行賠償制度。 第二條 學院各單位、各部門應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愛護國家財產的思想教育,加強對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科學的保管使用制度,做好儀器設備的檢驗、維護和管理工作,防止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使全體師生員工自覺地愛護儀器設備。 第三條 賠償界限與處理原則(一)在提運、保管或使用過程中,由于下列主觀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責任人均應賠償。1.在提運、保管、領發、外借和使用過程中因玩忽職守,責任不到位,管理不善,致使儀器設備受震、受潮、腐蝕、生銹、丟失、被盜、帳物混亂而造成的損失;2.對不研究儀器設備性能,不遵守操作規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損失的;3.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拆卸、改修、改裝或組裝造成損失的;4.指導錯誤或糾正不及時造成損失的;5.由于其他原因不遵守規章制度造成損失的。(二)由于下列客觀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失,經過有關專家鑒定或有關負責人證實,可以免于賠償處罰。1.因實驗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確屬難以避免引起的損壞;2.因儀器設備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的損壞和合理的自然損耗;3.經過批準,試行新的實驗操作或檢修,雖經采取預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損失;4.自然災害或其它不可避免原因造成的意外損失。(三)屬于下列情況,造成儀器設備損失者,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可按損失價值酌情減輕賠償。1.在提運、保管、領發、外借和使用過程中,一貫遵守各項制度,愛護儀器設備,偶爾失誤造成損失的;2.按照指導和操作規程操作,確因經驗不足或技術上不熟練造成損失的;3.發生意外事故能積極設法挽回損失,且能主動如實報告,認識態度較好的。(四)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失,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一般還應責令當事人進行檢討并寫出書面檢查,還應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引以為戒,提高認識。對于一貫不愛護儀器設備,玩忽職守,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不承認錯誤,態度惡劣的;造成重大損失的,除責令賠償外,還應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其損失價值,應根據具體情況實事求是地計算。1.對單價在800元(含800元)以下民用性強的低值儀器設備,如:照相機、收錄機、電風扇、萬用表、計算器等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要嚴格按計價賠償。使用一年內按原價賠償,使用一年以上按扣除折舊后的價值賠償。凡屬隱匿者,除照原價賠償外,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2.對單價800元以上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計價應遵照以下原則:(1)損壞丟失零部件的,只計算零部件的損壞、丟失價值;(2)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只計算修理費;(3)損壞后質量顯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應按其質量變化程度酌情計算損失價值;3.對于貴重儀器設備,除按損失部分的實際情況進行經濟賠償,還要給予行政處分。4.損壞、丟失的儀器設備或零配件,應按新舊程度合理折舊的殘值計算;2年以內按原值計算;2—3年折舊20%;3—5年折舊30%;5—10年折舊40%;10年以上折舊50%。5.凡未經批準私自動用儀器設備,造成損壞、丟失者,均按設備原值加倍賠償,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四條 處理辦法與程序(一)一旦發生儀器設備損壞、丟失事故,使用單位或當事人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填寫《儀器設備損壞丟失報告單》,迅速查明情況和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查實進行處理。損壞、丟失貴重儀器設備和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應注意保護現場,由學院保衛部門和公安部門組織嚴格的審查,立案處理。(二)賠償處理權限,財產損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資產損失部門提出處理申請,由國資辦審批,并將處理結果報財產損失部門資產管理員備案執行;財產損失在1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資產損失部門提出處理申請,院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將處理結果報國資辦和財產損失部門資產管理員備案執行;財產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資產損失部門提出處理申請,報國資辦審核,報主管院長審批,國資辦執行,并將處理結果給資產損失部門備案執行。(三)賠償費由負責審批單位根據確定的賠償金額及本人經濟狀況,決定一次償還還是分期償還。如賠償人經濟確有困難,可提出申請,經有關單位調查證實,報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緩期償還。(四)確定賠償金額和償還日期后,由賠償人所在單位按期負責催繳,學院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檢查償還情況,每學期清理一次。經督促教育仍無故拖延不償還的,教職員工由資產損失單位提供名單,由學院財務處從其工資中扣付;學生在畢業前仍不償還者,可從每月生活費中扣付或采用其他方式支付,直至償還為止。(五)賠償費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學院財務,用于儀器設備購置。 第五條 本辦法由國資辦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