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采購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和學校利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是指使用學校資金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購對象。
第三條 采購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協作、有效監督的管理體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的采購工作。
第四條 采購工作實行“無預算不采購”、“先申請后采購”,采購項目在申請采購前必須落實采購經費。各部門、單位應加強采購計劃和預算管理,科學、準確地編制年度采購計劃和預算。年度政府采購預算一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復,原則上年度中間不予調整。
第五條 采購工作嚴格實行回避制度。在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申請其回避。
第二章 采購組織形式及范圍
第六條 學校采購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形式。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和學校規定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實行集中采購,未達到學校限額標準的項目可以實行分散采購。
第七條 集中采購項目中,凡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應全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工程建設項目,也應全部納入政府采購預算編制范圍。納入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和程序執行。
第八條 政府采購預算應在當年11月以前執行并簽訂采購合同;屬于追加預算的,應在追加預算后3個月內執行并簽訂采購合同;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向上級財政部門報送書面情況報告。
第九條 凡使用學校統一管理的資金,未列入政府采購范圍、但達到下列限額標準之一的采購項目,由學校集中采購。
(一)教學、科研、后勤和行政等辦公設備以及圖書、教材等單件(套)或批量預算金額在 2 萬元(含)以上的采購項目;
(二)基建工程預算金額在 5 萬元(含)以上的采購項目;
(三)裝飾與維修工程預算金額在 5 萬元(含)以上的采購項目;
(四)預算金額在 2萬元(含)以上的服務項目;
(五)其他按規定或學校要求進行集中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以上限額標準根據政策規定和學校實際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條 預算金額未達到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經報采購辦公室備案后,由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或項目申報(使用)單位參照本辦法實行分散采購。分散采購過程中應對詢價、議價、市場考察等情況形成采購活動備忘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除1萬元以下的零星貨物采購外,其他都要簽訂書面合同。所有采購資料應妥善保存歸檔以備檢查。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進行集中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集中采購,否則將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成立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對學校采購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由校長任組長,分管校領導任副組長,資產、財務、審計等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主要職責如下:
(一)領導和指導全校采購工作的實施;
(二)研究審議學校采購規章制度;
(三)討論決定學校采購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研究審定復雜、特殊項目的采購方式;
(五)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協調處理采購過程、合同履行中的問題或爭議;
(六)其他需要研究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采購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稱“采購辦公室”),設在資產管理處,負責全校采購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實施,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要求,擬訂學校采購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工作規范;
(二)落實政府采購相關政策和要求,負責政府采購計劃錄入、申報、變更、初審、上報、統計等政府采購管理工作;
(三)會同相關部門、單位對供應商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針對采購的質疑和投訴進行調查處理,做出答復或說明;
(四)組織開展集中采購,對集中采購有關文檔材料進行整理和立卷歸檔;
(五)負責與相關采購代理機構的溝通與協調;
(六)對納入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建設工程招標進行監督,做好招標結果備案工作;
(七)指導分散采購,對分散采購的過程、文檔資料整理以及立檔歸卷等進行監督檢查;
(八)完成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采購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附件1)是具體組織采購項目實施的職能單位,主要職責如下:
(一)向學校采購辦公室報送采購計劃及采購項目審批表,重大項目須同時提交項目論證報告等材料;
(二)會同項目申報(使用)單位提供采購項目的各種技術要求、參數和規范;
(三)負責組織采購項目的技術答疑;
(四)起草合同文本,負責合同簽訂及履行;
(五)負責組織落實采購項目完成后的驗收、登記、資產管理等事宜;
(六)完成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根據采購法律法規和采購工作需要,學校采購辦公室或采購代理機構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談判小組、磋商小組、單一來源采購小組、詢價小組(以下統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應客觀公正地履行以下職責:
(一)認真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招標采購法律法規及學校的相關規定,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二)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辦法和程序要求進行評議評審,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經學校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
(三)對評審過程和公布前的評審結果以及投標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
(四)配合相關部門處理投標人提出的質疑和投訴。
第十六條 采購代理機構由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等,按照有關規定從山東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中選擇確定。
采購代理機構與學校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采購代理的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協議解除與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按照委托協議開展采購活動,在代理采購中違反相關規定的,學校取消其采購代理資格,并按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四章 采購方式
第十七條 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 采購方式按照以下原則和要求確定:
(一)公開招標,是指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工程勘察、設計、監理項目單項合同估算金額50萬元以上)必須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基本程序遵循國家規定;國家對公開招標的金額有調整的,按照調整的金額執行。
(二)邀請招標,是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滿足以下條件經過核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基本程序遵循國家規定:1.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3.其他由國家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三)競爭性談判是指通過組建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競爭性磋商,是指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1.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2.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3.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4.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五)單一來源采購是指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單一來源招標采購方式采購: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3.為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要求,需繼續從原供應商處采購的;4.預先已聲明需對原有采購項目進行后續擴充的。
(六)詢價是指通過組建詢價小組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貨物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十九條 分散采購由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或項目申報(使用)單位依法采購,制定并執行本部門、單位采購實施細則,報采購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采購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項目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和要求進行。采購辦公室按照財務部門提供的項目預算,根據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編制學校政府采購預算,經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上報。年度政府采購預算正式下達后,歸口管理部門根據要求編制采購計劃和采購需求,經分管校領導簽批后,報采購辦公室組織采購。
上級主管部門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之外的集中采購項目,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應向采購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采購項目審批表》(附件2),及時提供采購計劃和采購需求,采購辦公室收到完備的采購需求后組織采購。
第二十一條 涉及水、電、暖、氣或涉密等由行業主管部門指定承接主體或供應商,不具有競爭性的特殊項目,或者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項目,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填報《采購項目審批表》并提供相關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二條 對急需搶修或涉及安全的工程等項目,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可報告學校同意后先行施工搶修,并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項目申報(使用)單位按照批復的預算金額提供采購計劃、實施方案及采購需求,采購需求包括:采購內容、數量及單項預算安排,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需滿足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需滿足的采購政策要求,項目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效率等要求,項目售后服務及驗收標準,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
第二十四條 學校采購辦公室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需求,會同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準確完整地編制采購文件,并按照國家、省、市和學校有關規定發布采購公告。
第二十五條 采購文件應當充分披露采購信息,標明實質性要求、條件及評審辦法,注明是否允許采購進口產品,并按照采購政策規定,明確優先或者強制采購的要求和標準。制定評審辦法需遵循方案先進可行、質量可靠、價格合理、能夠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務等原則。
第二十六條 采購文件載明的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標準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
(一)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三)以特定的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評分因素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四)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五)其他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重大項目可根據需要進行資格預審及考察。
第二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共3人及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人代表應當獲得學校書面授權,并不得擔任評審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依法獨立評審,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和要求。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評審結論。評審工作應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三十條 評審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應當出具全體成員簽名的評審報告,推薦或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持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不簽署不同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三十一條 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后,學校采購辦公室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進行公告,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
第六章 采購合同
第三十二條 學校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和投標(響應)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采購合同。中標(成交)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與學校簽訂合同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嚴格履行采購合同。供應商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供應商不履行合同的,可以重新組織采購,也可以在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與排位在中標(成交)供應商之后的第一位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簽訂合同。
第三十四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人為合同簽署人。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的名義簽訂合同,否則為無效合同。學校集中采購合同由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洽談、起草文本后,資產管理處、財務處、審計處、法律顧問等會簽。經會簽通過的合同,由供應商簽署蓋章和學校合同簽署人簽署后,交采購辦公室加蓋學校合同專用章。分散采購合同,由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洽談、起草、簽訂及履行用印等手續,并報采購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五條 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應嚴格履行合同,依照合同的約定按質、按量、按期完成項目,并及時向采購辦公室反饋項目進展情況。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切實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信譽。
第三十六條 合同變更,是指對原合同關系的內容作某些修改或補充,是對合同內容的局部調整,如合同標的數量增減、交貨時間地點改變、價款和結算方式改變等。合同變更不包括合同標的和合同主體的變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在已追加預算和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補充合同的簽訂履行原審批流程。
第三十七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有顯失公平、條款有誤、對方沒有履約能力或有欺詐行為等情形,或者因政策調整、市場變化等客觀因素,已經或可能導致學校利益受損的,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及時向學校領導和采購辦公室報告,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處理,將損失降到最低。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應及時妥善處理。處理應先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解決的,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報學校領導或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
第七章 采購驗收
第三十八條 采購項目實施完畢后,應及時辦理驗收手續。學校集中采購項目由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成立驗收小組,按照采購合同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小組成員包括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項目申報(使用)單位及財務、審計、資產管理等部門,必要時可邀請校外專家參與驗收。分散采購項目由項目申報(使用)單位自行組織驗收。采購驗收遵循采驗分離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貨物類項目的驗收以合同條款或樣品為依據,按相關技術標準、質量或產品標準驗收。驗收合格后由驗收小組填寫驗收表,凡不符合驗收標準的應拒收,并按合同條款進行索賠。工程類項目的驗收按照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按規定須通過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驗收的采購項目,應在取得相關檢測合格證后,方可組織驗收。服務類項目的驗收根據項目特點對服務期內的服務實施情況進行分期考核,結合考核情況和服務效果進行驗收。
第四十條 采購項目驗收合格后,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憑采購合同、驗收報告(附件3)、購貨發票、入庫單等原始憑證辦理結算手續,需要進行審計的按規定進行審計。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制定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明確采購經辦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并相互分離,做到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第四十二條 所有參與采購工作的人員均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按規定的權限、程序和要求開展工作,堅持原則,廉潔自律,保守秘密,主動接受監督。
第四十三條 學校采購活動接受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部門的監督,并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學校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和影響采購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五條 學校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采購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的,由學校相關部門責令其改正;對涉嫌有泄漏評審秘密、與供應商或采購代理機構串通、不正確履行合同、接受供應商回扣、將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集中采購等違規行為的,經調查核實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涉嫌違法的,移交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有明知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在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正當傾向性、泄露評審文件或評審情況等情形,屬于本校人員的,取消評審委員會成員資格,并按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理;屬于校外人員的,通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 供應商在采購或履約、驗收過程中違反規定的,學校按采購文件或合同約定處理并追究其違約責任。供應商有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采購供應商資格、與學校采購人員違規串通、采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或排擠其他供應商、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不簽訂采購合同等情形的,采購無效,學校將其列入失信行為記錄名單;涉及觸犯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采購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稓g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大宗物資設備采購管理規定》(魯工美院字〔2003〕82號)《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招標工作管理辦法(試行)》(魯工美院字〔2006〕25號)同時廢止。
附件:1.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采購項目歸口管理部門職責分工
2.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采購項目審批表
3.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采購項目驗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