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研究生請假規定
魯工美院辦字[2006]72號
第一條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的所有在籍研究生。
第三條除國家和我校規定的假日外,因故不能按時參加培養方案、培養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組織的活動的研究生,均須請假。
第四條研究生請假分為以下各類:
(一)病假:因病休假須請假。
(二)事假:因個人事故不能參加規定的活動須請事假。個人事故以直系親屬、同胞兄弟姐妹的婚喪或家庭重大變故為限。
(三)公假:因公事派遣不能參加規定的活動須請公假,公事派遣以不違反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為限。
(四)注冊假:因故不能按規定時間注冊,須請注冊假。
(五)考核假:因故不能參加考核,須請考核假,但補考不得以任何理由請假。
第五條研究生請假須征得導師同意,并填寫學校統一印制的“研究生請假條”(提前1天交研究生處),自制假條無效。請注冊假,可事先免填請假單,但須于注冊日期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請假,并于請假期滿后補辦請假手續。
第六條研究生請假,須經導師同意,研究生處批準。
第七條研究生請病假須提交校醫院或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因病休假證明。研究生因公請假,須提交公事派遣部門公事證明。
第八條研究生請假期滿須及時銷假。如需續假,應按規定辦理續假手續。
第九條研究生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校,或請假期滿未續假不歸,或續假未獲批準不歸,均按曠課處理,并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十條研究生每學期病假累計不得超過兩個月,事假累計不得超過一個月。病假連續一個月以上者,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一條研究生在請假外出期間,應注意人身和財物安全。由于自身原因導致的事故由研究生本人負責。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執行。
附件: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研究生請假條.doc